簡易檢索 / 詳目顯示

研究生: 曾耀德
論文名稱: 行動通信基地臺業者與鄰人法律關係研究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Mobile Communications Base Station Operators and Neighbors
指導教授: 彭心儀
Shin-yi Peng
口試委員: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科技管理學院 - 科技法律研究所
Institute of Law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論文出版年: 2007
畢業學年度: 95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28
中文關鍵詞: 行動通信基地台相鄰關係正當法律程序
外文關鍵詞: Mobile Communications, Base Station, Relation between neighbors, Due Process of Law
相關次數: 點閱:2下載:0
分享至: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摘要
    行動通信基地臺的抗爭己經成為一種社會的問題,而我國民眾之法治化的觀念不夠深化,人民遇到涉及公權力有關的爭議時,鮮少會想要利用法院或訴願等程序來解決爭端,反而寧願選擇進行體制外的方式處理。因此,為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以體制內,以合法的手段來解決爭議。
    本論文從行動電話之基本性質談起,繼而介紹我國基地臺之設置許可及管理流程,並從解釋民法法理,釐清基地臺業者和鄰人的私法上關係,並以此為基礎來進而探討基地臺之設置許可及管理流程中行政程序問題以及地方自治權限爭議。最後並透過比較美國及日本的立法例。希望能為基地臺的爭議,找到一個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法律運作模式。
    而本論文的看法認為,鄰人若有身體、健康或財產權受到損害,固然可以作為請求權的基礎;但是在財產權受影響的情況,若電磁波的侵害屬輕微,所有權人有容忍之義務。而法院裁量是否為輕微時,雖然不受行政機關之處分拘束,但多數會尊重行政機關之決定。是故,行政機關在核準基地臺設置的過程中,應公開化、透明化、並且要主動且適時公開資訊,更宜先聽取相關鄰人之意見而後作出決定。


    The resistance to mobile communications base stations had become a social problem, and the Taiwan people's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was not thorough enough, People associated with the power of the public controversy, few will want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court or 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 procedure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Instead prefer foreign institutional manner. Therefore, in order to reduce transaction costs,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should help to the people within the system in a legitimate means to resolve the disput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telephone operations nature, and then show Taiwan's installed base station license and management processes, from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clarifying base station operators and neighbors of private law relations and use it as the basis to further explore the disputes about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es for base station installation and management and the autonomy of local government.Finally,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legislation. Hope to find a legal mode of lowest transaction costs to settle base stations disputes.
    In this paper the view that if the body, health or property damage, the neighbor can use as the basis of the claim. But, in the cases of property, if the electromagnetic wave was a minor, the owner has the obligation of tolerance. And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whether or not minor, although is not subject to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However, the majority of cases, the court will respect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s decision. Consequently,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the approving for base stations set up shall be open, transparent, and the information shall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ctively and timely. In addition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is also prefers to listen to the opinions of relevant neighbors before making a decision.

    目錄 摘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釋名 3 第一項 鄰人 3 第二項 電磁場或電磁波 5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6 第一項 公私法協同解決紛爭 7 第二項 以經濟分析追求社會利益的最佳解決之道 7 第四節 研究架構 8 第二章 行動通信基地臺與電磁波 11 第一節 行動通信技術簡介 11 第一項 各種行動通信簡介 11 第二項 基地臺的功能簡介 16 第二節 電磁波的性質簡介 18 第一項 頻譜使用概況 18 第二項 游離幅射與非游離幅射 19 第三項 屏蔽效應 20 第三節 尺度、標準和測量方法 20 第一項 電場 20 第二項 磁場 24 第三項 磁通密度 25 第四項 電磁波功率密度 26 第五項 等向輻射功率 26 第六項 環保署非游離幅射建議值 28 第四節 小結 29 第三章 我國基地臺的許可及管理 30 第一節 基地臺審驗作業程序 30 第一項 法源依據 30 第二項 自評表 31 第三項 抽樣檢測方式 34 第二節 雜項執照申請流程 36 第一項 法源依據 36 第二項 作業流程 38 第三項 中央和地方之分工 39 第三節 民眾申請檢測程序 39 第一項 法源 39 第二項 處理原則及程序 41 第三項 處理之效力 42 第四項 鄰人可否對量測結果進行行政救濟 43 第四節 地方政府可否管制基地台 45 第一項 來自地方的挑戰 45 第二項 地方政府並非不能管制基地臺 48 第三項 管制方式要合於一般法律原則 49 第五節 小結 51 第四章 電磁波影響與司法實務見解 52 第一節 電磁波對人體的可能影響 52 第一項 熱效應 52 第二項 非熱效應 54 第三項 流行病學的研究 55 第四項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 59 第五項 業者應定期檢測電磁波 61 第二節 電磁波對不動產價值的影響 62 第一項 公眾的恐懼 62 第二項 美國法院的見解 63 第三項 我國法院的見解 64 第四項 電波磁影響並非迷信因素 67 第五項 基地臺和高壓電塔的異同 69 第三節 美國知名基地臺案例之經濟分析 70 第四節 日本基地台管理的經濟分析 73 第五節 小結 75 第五章 民法不動產相鄰關係 76 第一節 相鄰關係之法理基礎 76 第一項 物權法之基本概念 76 第二項 所有權之社會化 79 第二節 相鄰關係之內涵 81 第一項 相鄰關係並非一種獨立物權 81 第二項 和地役權的比較 82 第三項 和公用地役關係的比較 83 第四項 和都計建管法之關係 84 第五項 和公用事業相鄰權的比較 86 第六項 相鄰關係之功能 87 第三節 相鄰關係立法模式 89 第一項 羅馬法 89 第二項 權利模式(法國法系) 91 第三項 限制模式(德國法系) 92 第四項 日本法 93 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96 第四節 相鄰關係中有關條文解釋 97 第一項 民法第786條之解釋 97 第一款 無線通信基地台不適用第786條之「電線」 97 第二款 所有權人應受民法第148條之限制 100 第二項 民法第793條之解釋 100 第一款 第793條並非獨立的請求權 100 第二款 第793條未規定者原則適用第767條 101 第三款 電磁波可適用第793條之「與此相類者」 101 第四款 輕微或地方習慣 102 第五節 公營企業的睦鄰習慣 103 第一項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 104 第二項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105 第六節 小結 106 第六章 公用事業相鄰權以及基地臺資訊公開 108 第一節 我國基地台管理的經濟分析 108 第二節 基地臺與公用事業相鄰權 110 第一項 徵收制度與公用事業相鄰權 110 第二項 徵收及公用事業相鄰權之現行法規定 111 第一款 土地徵收 111 第二款 電業法第50至56條 112 第三款 電信法第36及37條 113 第四款 電信法第33條第2項非公用事業相鄰權 113 第三項 電信法宜增設公用事業相鄰權之規定 116 第一款 從公共利益來看 116 第二款 從禁止權利濫用來看 116 第三款 從調和鄰人的關係來看 116 第四款 從減少社會成本來看 117 第五款 從降低電磁波之風險來看 117 第六款 從行動通信和固網地位平等來看 117 第七款 立法之型式 118 第三節 基地臺資訊應公開並讓鄰人適度參與 118 第一項 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118 第二項 資訊公開可確保人民知的權利 120 第三項 鄰人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之人 121 第四項 各種鄰人參與的方式 123 第五項 基地臺資訊應公開化之理由 124 第一款 實現人民憲法上的權利 124 第二款 加強民主監督、促進行政效能 125 第三款 減少交易成本 125 第四款 取代無實益的量測服務 125 第五款 避免行政機關濫權 126 第六款 保護鄰近住戶 126 第七款 保障業者訴訟上權益 126 第八款 保障業者之隱私權 126 第七章 結論及建議 127 參考文獻 129 附錄 135 附件一 電場單位疑義解釋申請函 135 附件二NCC回函 135

    外國文獻:
    1. 47 C.F.R. § 2.1093(d)(2)
    2. Canyon View Ranch v. Basin Elec. Power Corp., 628 P.2d 530 (Wyo. 1981)
    3. Cellular Telephone Co. v Town Of Oyster Bay, 166 F.3D 490 (2Nd Cir. 1999)
    4.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92-102), 509 U.S. 579 (1993)
    5. Eric Posner, transmission on RF exposure with GSM mobile phones, 112 Yale L.J. 829.
    6. Florida Power & Light Co. v. Jennings, 485 So.2d 1374 (Fla. 1986)
    7. Florida Power & Light Co. v. Jennings, 518 So. 2d 895 (Fla. 1987)
    8. Gary T. Schwartz, The Ethics and The Economics of Tort Liability Insurance, Cornell Law Review, (January, 1990)
    9. Gingerella v. Toscano, 1999 WL 329741 (R.I. Super Ct. 1999)
    10. Gregory H. Birne, J.D., Tower or Antenna as Constituting Nuisance, American Law Reports , ALR5th
    11. Hsiao-Cheng Yu, Revising Taiwan's frequency usage fee regul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January, 2004)
    12. Ill. Atty. Gen. Op. 94-02 (1994)
    13. Ill. Const., art VII, §3
    14. Ill. Const., art VII, §6(a)
    15. Ill. Const., art VII, §6(b)
    16. Ill. Const., art VII, §7(l)
    17. J. Silny, Electrical hypersensitivity in humans - Fact or fiction?, Zbl Hyg Umweltmed 202:219-233, (1999)
    18. Mark S. Dennison, J.D., Public Fear of Electromagnetic Fields As Basis for Recovery of Damages for Property Devaluation Caused by Nearby Power Line, American Jurisprudence Proof of Facts 3d (Database updated January 2007)
    19. Newman v. Motorola inc.,218 F.Supp.2d 769 (D.Md. 2002)
    20. Oliver v. AT&T Wireless Services, 76 Cal. App. 4th 521, 90 Cal. Rptr. 2d 491, 88A.L.R. 5th 819 (3d Dist. 1999)
    21. Ronald H. Coase,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Volume II
    22. 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October, 1960)
    23. Ryan v. Kansas Power & Light Co., 249 Kan. 1, 815 P.2d 528, 535 (1991).
    24. Southwestern Bell Mobile Systems, Inc. v Todd, 244 F.3D 51 (1St Cir. 2001)
    25. Sturges v. Bridgeman, 11 Eng. Rep. 852 (Ch. D. 1879)
    26. Wiart, J. et al,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power control and discontinuous, IEEE Trans. Electromagn, (November, 2000)

    中文期刊:
    27. 吳光陸,〈建造執照之執行〉,《月旦法學教室》,第48期,2006年10月。
    28. 吳霖□,〈行動電話手機及基地臺電磁波對人體之(可能)影響〉,《工業安全科技》,第44期,2002年9月,頁21-29。
    29. 李建良,〈行政程序法與正當法律程序—初論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與規範內涵〉,《憲政時代》,第3期,2000年1月。
    30. 李建良,〈論基本權利之程序功能與程序基本權--德國理論的借鑑與反思〉,《憲政時代》,民國2004年4月,頁481-539。
    31. 李震山,〈程序基本權〉,《月旦法學教室》,第19期,2004年4月。
    32. 沈冠伶,〈摸索證明與事證蒐集開示之協力--民間訴訟法研考會第九十二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51卷第2期,民國2006年4月,頁181-229。
    33. 林明鏘,〈程序保障與鄰人訴訟〉,《臺灣本土法學》,第18期,2001年1月,頁157。
    34. 林明鏘,〈私有既成道路與損失補償請求權〉,《月旦法學》,第112期,民國2004年9月,頁47-56。
    35. 林素鳳,〈我國與日本資訊公開法制之比較〉,《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12期,民國2007年4月。
    36. 張文郁,〈徵收及特別犧牲之補償〉,《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6期,2003年12月,頁169-175。
    37. 張泰煌,〈從美國法正當的法律程序論財產權之保障〉,《台灣地政》,第146期,1998年4月,頁11-18。
    38. 張淑芬,〈我國處分理由說明制度之研究--實務見解評釋〉,《憲政時代》,第146期,206年7月。
    39. 許宗力,〈基本權的功能〉,《月旦法學教室》,第2期,2002年11月。
    40. 許宗力,〈基本權程序保障功能的最新發展—評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八號解釋〉,《月旦法學》,第54期,1999年11月。
    41. 游柏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正當法律程序』之解釋理論〉,《立法院院聞》,第25卷第2期,民國1997年2月。
    42. 湯德宗,〈論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月旦法學》,第56期,2000年1月,頁146-160。
    43. 湯德宗,〈論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障〉,《憲政時代》,第4期,2000年4月,頁3-33。
    44. 楊雲驊,〈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法學講座》,第24期,2003年12月,頁1-11。
    45. 廖元豪,〈行政程序的憲法化—論行政處分之正當程序〉,《世新大學學報》,第9期,1999年10月。
    46. 錢明星、楊秋嶺,〈相鄰不動產利用關係的兩種調整模式--兼談中國大陸物權法的選擇〉,《月旦民商法雜誌》,第三期, 2004年3月,頁141,。
    47. 謝哲勝,〈相鄰關係與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契約〉,《月旦法學》,第64期,2000年9月,頁181-229。
    48. 蘇永欽,〈檢舉人就公平會為為處分的覆函可否提起訴願〉,《公平交易季刊》,第5 卷4 期,民國86 年10 月,頁10-11。
    49. 蘇宏傑,〈從正當法律程序看行政處分之聽證程序規定〉,《萬國法律》,民國2006年8月,頁64-76。

    碩士論文:
    50. 朱怡達,〈非游離輻射安全的探討〉,台大物理所碩士論文,民國93年,頁37。

    研討會:
    51. 湯德宗,〈資訊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入憲之研究〉,發表於《第五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2005 年 12 月16-17 日,南港:中研院法律所,頁1。

    委託研究:
    52. 林子儀,〈行政檢查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法制之研究〉,頁131,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1998年02月01日。

    著作:
    53. Manfred Wolf著,吳越、李大雪 譯,《德國物權法》,頁143-151,台北,韋伯文化出版,2006年。
    54. 尹田,《法國物權法》,頁399,台北,五南出版,1999。
    55. 王文宇,《民商法理論與經濟分析》,頁30,台北,元照出版,2003年04月
    56. 王郁琦,《資訊、電信與法律》,台北,元照總經銷,2004年初版。
    57. 王書江譯,《日本民法典》,頁40-46,北京市,中國法制出版,2002初版二刷。
    58. 王澤鑑,《民法物權第一冊》,頁172,台北,三民經銷,2001年4月。
    59. 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務》,台北,三民經銷,增訂八版。
    60. 吳相湘主編,《中國民事習慣大全》,台北,文星書店印行,1962年。
    61. 我妻榮著,有泉享修訂,《日本物權法》,頁254,台北,五南出版,1999年。
    62. 李怡嚴,《大學物理學第三冊》,台北,東華出版,民國五十八年九月(台三版)。
    63. 林一平,《行動電話及資料網路管理》,台北,維科圖書,2001年第一版。
    64. 孫憲忠著,梁慧星主編,《德國當代物權法》,頁193,北京市,法律出版社,1997年。
    65. 理察.艾普斯坦 著,簡資修 譯,《自由社會之原則》,頁154,台北,商周出版,2003年3月。
    66. 許文昌,《實用建築法規》,台北,文笙出版,1999年初版
    67. 陳朝璧,《羅馬法原理 (下)》,頁298,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5年。
    68. 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頁203,台北,新學林出版,2000年11 月。
    69. 鄭玉波,《法諺(一)》,頁23,台北,三民經銷,1984年3月初版。
    70.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293,台北,三民經銷,修訂二版。
    71.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頁195,台北,三民經銷,修訂二版。
    72. 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頁208,台北,五南,2003年增訂四版。

    論文集:
    73. 宋皇志,〈行動電話基地台之爭議〉,收錄於彭心儀氏主編《美國資訊通信法案例評析1991~2002案例精選》,台北,元照出版,2002年5月初版,頁83-103。
    74. 宋皇志,〈對Illinois RSA No.3, v. County Board of Peoria案之分析〉,收錄於彭心儀氏主編《美國資訊通信法案例評析1991~2002案例精選》,台北,元照出版,2002年5月初版,頁83-103。
    75. 周士珍,〈中央與地方分權—以電信基礎建設為例〉,收錄於范建得氏主編《電信法制新紀元》,台北,元照出版,2003年4月初版,頁355-376。
    76. 范建得,〈在法律辨正與科學論證之間—看臺灣通信基礎建設所面臨之困境〉,收錄於范建得氏主編《電信法制新紀元》,台北,元照出版,2003年4月初版,頁327-354。
    77. 蘇永欽,〈民法相鄰關係可否類推適用非物權人〉,收錄於蘇永欽氏主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台北,五南出版,初版,頁113。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78. 釋字137。
    79. 釋字216。
    80. 釋字218。
    81. 釋字394。
    82. 釋字423。
    83. 釋字432。
    84. 釋字527。
    85. 釋字537。

    判決:
    86. 台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49號判決
    87.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上字932號
    88.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上字145號判決
    89. 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1273號判決
    90.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判字第1641號判決。
    91. 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190判例
    92. 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176判決。
    93.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2655號判決
    94. 最高法院八十三台上字第2197號判例
    95. 最高法院八十三台上字第2197號判例。

    決議:
    96.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第二次民事庭決議(一)

    行政函示:
    97. 台北縣議會,(95)北十五會思議丙字第0950000272號函,2006年2月7日。
    98. 內政部營建署,(91)台內營字第0910082876號。
    99. 內政部營建署,(91)台內營字第0910004132號。
    100. 行政院,(94)院授主實一字第0940009285 號函,2005年12月21日
    101. 法務部,(91)法律字第0910033663號函。
    102.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19次會議紀錄。
    103. 交通部電信總局,(91)電信公字第0910509029-0號公告。
    104. 經濟部,(92)經標字第09204608060號公告,《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
    105. 經濟部,(94)經營字第09403844260號函,2005年4月27日。
    106. 環保署,(90)環署空字3219號公告,《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第3條第1項第2款。

    無法下載圖示 全文公開日期 本全文未授權公開 (校內網路)
    全文公開日期 本全文未授權公開 (校外網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