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
林莊承茂 Lin, Zhuang-Chen-M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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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
析論實務判斷違法證據之證據能力:以近年違反陳報規定之另案監聽為中心 Analysis of the Admissibility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Focusing on Recent Interceptions Related to Violations of Reporting Regulations |
指導教授: |
連孟琦
Lien, Meng-Chi |
口試委員: |
陳重言
張之萍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系所名稱: |
科技管理學院 - 科技法律研究所 Institute of Law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論文出版年: | 2024 |
畢業學年度: | 112 |
語文別: | 中文 |
論文頁數: | 97 |
中文關鍵詞: | 證據排除法則 、權衡理論 、三階段審查理論 、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 、另案內容 、陳報義務規定 、特殊強制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8第2項 |
外文關鍵詞: | Exclusionary Rule, Balancing Theory, Three-Stage Review Theory,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Article 158-4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rticle 18-1 Paragraph 1 of the 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Act, Incidental Information, Reporting Obligation, Special Compulsory Measures, Article 153-8 Paragraph 2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
相關次數: | 點閱:45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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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在監聽過程中,可能會意外獲得另案內容。根據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和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2項,這些另案內容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除非偵查機關在七日內向法院陳報並經法官認可。然而,若偵查機關未依規定或逾期陳報,多數法院認為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並未排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經權衡後認定該另案內容具有證據能力。
本文認為,多數實務見解有所不妥,蓋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採原則排除、例外允許,故未符合例外條件的另案內容應排除,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即便適用第158條之4,法院在操作時亦應重視通保法規範目的,並以三階段審查基準取代現行方式,強調七項權衡因素的適用先後與比重。此外,本文認為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但書所規定的七日陳報期間過於嚴苛,未來修法時,應參考立法院於113年7月31日針對特殊強制處分所增訂公布的《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8第2項關於陳報義務的規定,將原本規定的7日內補行陳報,延長至本案監聽實施期間屆滿後30日內再補行陳報即可。
Investigative agencies may inadvertently obtain information related to other cases during wiretapping. According to Article 18-1, Paragraph 1 of the CSSA, such information generally lacks evidentiary value unless reported to the court within seven days and approved. If the agency fails to report or is late, most courts apply Article 158-4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recognizing the evidentiary value of the incidental information.
This paper argues against this practice, emphasizing that CSSA Article 18-1, Paragraph 1, should exclude such information unless it meets exception criteria. Additionally, the seven-day reporting period should be extended to 30 days post-wiretap.
一、 中文文獻(以下將以作者名字筆劃由少至多排序)
(一) 專書
1. 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三民書局出版,第5版,2004年9月。
2.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證據篇),元照出版社,初版,2002年11月。
3. 李榮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新學林出版,第1版,2018年2月。
4.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新學林出版,第12版,2023年9月。
5.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新學林出版,第12版,2023年9月。
6. 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自行出版,第8版,1993年7月。
7. 陳運財,偵查與人權,元照出版,第1版,2014年4月。
8. 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元照出版,二版,2007年9月。
9. 陳宏毅、林朝雲,刑事訴訟法新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第4版,2018年2月。
10.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刑事訴訟法(上),新學林出版,第6版,2022年3月。
(二) 期刊論文
1. 莊佳瑋,另案監聽未經陳報認可之證據能力—以實務見解發展為中心,法務通訊,第2933期,2018年12月,第2頁。
2. 林俊益,本土化之證據排除法則—最高法院判決之回顧與前瞻,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5期,2004年2月,第80頁。
3. 陳運財,偵查之基本原則與任意偵查之界限,偵查與人權,2014年4月,第30頁~第31頁。
4. 林鈺雄,德國證據禁止理論之發展與特色,律師雜誌,第232期,1999年1月,第58頁。
5.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四的平台定性—以最高法院證據禁止相關裁判為例證,臺灣法學雜誌,第140期,2013年2月,第254頁~第281頁。
6. 石宜琳,論實務蒐證違法態樣與證據排除—兼論私人不法蒐證應否證據排除,軍法專刊,第62卷,第3期,2016年6月,第1頁。
7. 王兆鵬,證據排除法則(上),司法周刊,第1150期,2003年9月,第1頁。
8. 李震山,挪動通訊保障與通訊監察天秤上的砝碼—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評析,臺灣本土雜誌,第98期,2007年9月,第268頁。
9. 楊雲驊,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評析—以「法官保留」及「證據禁止」為中心,檢察新論,第3期,2008年1月,第164頁。
10. 楊雲驊,案外監聽與證據禁止,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8期,2008年7月,第227頁以下。
11. 楊雲驊,立委司法關說案衍生的「另案監聽」與「刑事證據程序外使用」等問題思考,臺灣法學雜誌,第233期,2013年10月,第47頁以下。
12. 李榮耕,簡評二〇一四年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一次不知所為何來的修法,月旦法學雜誌,第227期,2014年4月,第167頁~第168頁。
13. 李榮耕,錦上添花—另案監察所得通訊內容之證據能力,月旦法學教室,第81期,2009年7月,第22頁~第23頁。
14. 李榮耕,另案監察及其取得的通訊內容的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84期,2019年6月,第44頁。
15. 吳巡龍,另案監聽取得之證據應否排除,月旦法學教室,第47期,2006年8月,第20頁以下。
16. 吳巡龍,監聽偶然獲得另案證據之證據能力,月旦法學教室,第47期,2006年9月,第80頁以下。
17. 許戎沂,論監聽獲得另案證據之即時陳報義務—以最高法院兩則判決為核心,銘傳法律判解評論,第2期,2020年12月,第61頁~第62頁。
18. 吳燦,與談意見(一)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之適用,檢察新論,第16期,2014年7月,第28頁~第29頁。
19. 黃惠婷,另案監聽,月旦法學教室,第26期,2004年12月,第116頁~第117頁。
20. 黃朝義,監聽,月旦法學教室,第10期,2003年8月,第107頁。
(三) 專書篇章
1. 陳運財,通訊之監察,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新學林出版,一版,2000年6月,第68頁~第74頁。
2. 吳巡龍,檢察官傳訊方式及任意偵查,刑事訴訟與證據法全集,2008年,第95頁~第96頁。
3. 林鈺雄,電話監聽、秘密錄音與日記—刑事法中隱私權之侵害與保障,刑事法理論與實踐,新學林出版,2001年8月,第428頁。
4. 林鈺雄,從基礎案例談證據禁止之理論與發展,黃東熊六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五南出版,初版,1997年11月,第243頁~第302頁。
5. 黃朝義,論證據排除法則,刑事訴訟之運作—黃東熊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五南出版,初版,1997年11月,第122頁以下。
(四) 學位論文
1. 連孟琦,論監聽之證據使用禁止,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第40頁~第75頁。
2. 鄭依寧,通訊監察之證據禁止—以通訊保障間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3年5月,第55頁~第89頁。
3. 林妍汝,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論另案監聽,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1年7月,第7頁。
4. 蔡季蓁,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得資料之證據禁止—以期中報告及另案監察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23年6月,第130頁。
(五) 裁判字號
1. 臺灣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3170號刑事判決。
2. 臺灣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765號裁定。
3. 臺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
4. 臺灣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3196號刑事判決。
5. 臺灣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
6. 臺灣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
7. 臺灣最高法院106年度臺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8. 臺灣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4011號刑事判決。
9. 臺灣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10. 臺灣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11. 臺灣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12. 臺灣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7007號刑事判決。
13. 臺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06號刑事判決。
14. 臺灣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261號刑事判決。
15. 臺灣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740號刑事判決。
16. 臺灣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456號刑事判決。
17. 臺灣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18. 臺灣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19. 臺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20. 臺灣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
21. 臺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22.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23.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24.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22號刑事判決。
25.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2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27.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6、44、55刑事判決。
28.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29.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30.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刑事判決。
3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52號刑事判決
32.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毒抗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33.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31號刑事判決。
3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35.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判決。
36. 臺灣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3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73號。
38.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39.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4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4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六) 其他類型
立法院,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8期,2013年。
(七) 網路資料
林鈺雄,監聽法制化作為政爭成果,自由評論網,2013 年 10 月 7 日,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719986,(最後瀏覽日:202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