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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蔡可安
Tsai, Ko-An
論文名稱: 倫常與法律:清乾隆年間的不道殺人罪
Morality and Law:“Bu-Dao” Homicide in Qing Qianlong Period
指導教授: 陳熙遠
Chen, Hsi-Yuan
鐘月岑
Chung, Yueht-Sen
口試委員: 劉錚雲
Liu, Cheng-yun
邱澎生
Chiu, Peng-sheng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人文社會學院 - 歷史研究所
History
論文出版年: 2015
畢業學年度: 10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11
中文關鍵詞: 清代乾隆律例「不道」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律
外文關鍵詞: The Qing Dynasty, Qianlong era, lü、li, “Bu dao” crime, “Slaughter of three or more people in the family to be punished by death by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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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謂的「殺一家非死罪三人」罪源自於漢律,即殺死一家之中未犯死罪之三人者,即適用此律。本文以清乾隆年間「殺一家非死罪三人」罪為主,從實際案例中觀察清代律、例在實際案例中的運作情形。清代時因為「附例」的方式,使得「不道」既使列入法典後,其概念似乎仍未因「律有專條」而固定下來。「殺一家非死罪三人罪」源自於漢代,隸屬於「不道」罪的範疇,自漢代以來便是相當嚴重的罪,但自唐代以後才正式有了明確的構成原因與處刑。「不道」正式列入法典後,便有統一的量刑標準,其概念也被歷朝代繼承。自唐代至明代,各朝在三人的定義上均有所不同,大抵上呈現一種隨著朝代的更迭,其意義也越趨聚焦。雖然清代法律繼承明代,卻因為附例的方式,增加了許多附加規定。另外清代的條例固然多數是因案而生,且此種情形勢必造成修訂條例前後處罰不一致的情形,然而並非政府本意。雖然不能排除審判者個人意志的因素,但政府的最終目的依然是在追求「情理之平」。雖然清律有「例重於律」的傳統,但從實際案例中觀察「律」與「例」互動的過程,兩者任何一方皆不偏廢。


      The so-called crime of “slaughtering three or more innocent people in the family that are not condemned to death” originated from Han dynasty and was classified under the category of “Bu dao” (不道) crime. In the Han dynasty, it was already considered a serious crime, but it was not until the Tang dynasty when this crime gained a clear-cut definition. Ever since an extreme death penalty was imposed upon such crime. The practice was carried over throughout the following dynasties, although the definition of the three family members in the household varied in different periods.
      The aim of this thesis is to explore the capital offense of “slaughtering three or more innocent people in the family that are not condemned to death” in the Qianlong era of the Qing Dynasty. On a basis of case study, I examine the Qing law, and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lü” (律) and “li” (例). Because the Qing legal codes kept adding new cases (“li”), the conception of the “Bu dao” crime was not firmly settled.
      Although the Qing legal code followed the legacy of the Ming law, the practice of adding new cases “li” lead to an increased number of rules. Moreover, new “li” were compiled as the new cases appeared and it led to differences in the verdicts before and after the revisions of legal regulations. However, such development was no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government.
      Although it was not possible to eliminate the individual perspective in the process of carrying out judgment, the most important aim of the government was to balance the justice of law. Despite the Qing legal tradition put a greater emphasis on the “li” than the “lü” (例重於律), based on the case study of the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lü” and the “li”, I found there was a striking balance between the two.

    目錄 第一章:導論…………………………………………………………………………………………………………….1 一、研究背景與動機…………....………………………………………………………....………………………1 二、研究回顧…………………………....…………………………………………………….....……………………5 三、材料與方法…………………………....………………………………………………………….......………14 第二章:不道的罪名演變:從「律無正條」到「十惡重罪」…………………..………………….17 一、漢代歷史背景下的不道罪……………………………………………………………………............19 二、魏晉至隋:「不道」概念的具體化……………………………….…………………………….........24 三、定罪與裁量:唐代至清的「不道罪」.....................................................................26 小結.............................................................................................................................33 第三章: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律:律令修纂與變遷.....................................................36 一、清代司法審判制度...............................................................................................38 二、何以為家...............................................................................................................41 三、「因事嚴防」:乾隆朝的律令增修.........................................................................49 四、由重轉輕:嘉、道年間的律例修纂.......................................................................60 小結.............................................................................................................................63 第四章:審度情事:案件的審理與律例的運作.........................................................65 一、依法論處...............................................................................................................69 二、依例判決...............................................................................................................72 三、從重比擬...............................................................................................................73 小結.............................................................................................................................84 第五章:結論...............................................................................................................85 附表.............................................................................................................................88 徵引書目...................................................................................................................104

    一、檔案材料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藏,《內閣大庫檔案》。
    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圖書館、人文社會聯合圖書館藏,《內閣漢文題本刑科命案類:婚姻姦情專題》[微卷資料]乾隆元年至三十年,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1999。
    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圖書館、人文社會聯合圖書館藏,《內閣漢文題本刑科命案類:婚姻姦情專題》[微卷資料]乾隆三十一年至六十年,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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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班固,《漢書》,臺灣:中華書局,1965。
    (漢)司馬遷,《史記》,臺灣:中華書局,1965。
    (北齊)魏收撰,《魏書》〈刑罰志七第十六〉,臺北:鼎文書局,1975。
    (唐)李延壽傳,《南史》,北京:中華書局,1997。
    唐太宗著,《晉書》,臺灣:中華書局,1965。
    (唐)張九齡等撰,李林甫等注,《唐六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唐)魏徵等撰,《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
    (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
    (宋)竇儀等撰,吳翊如點校,《宋刑統》,北京:中華書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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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徐元瑞,《吏學指南》,臺北:大華印書館,1967。
    (明)應櫝撰,《大明律釋義》卷十九,收入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第二輯,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
    (明)王肯堂原釋,(清)顧鼎重編,《王儀部先生箋釋》,收入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第二輯第二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
    此山貰冶子撰,(元)王重亮重編,《唐律釋文》〈十惡艱字〉《中國律學文獻》第二輯第一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
    (明)應櫝撰,《大明律釋義》卷十九,收入楊一凡編,《中國律學文獻》第二輯,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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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行編,《大清朝五朝會典》〈康熙會典〉卷一百二十,北京:線裝書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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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宗純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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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王又槐,《辦案要略》〈論命案〉,臺北: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藏古籍線裝書。
    (清)祝慶祺撰,《刑案匯覽》卷二十八,《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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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全士潮等校,《駁案新編》卷十四,臺北:成文出版社,1968。
    (清)姚雨薌撰,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卷二十五,臺北:文海出版社,1987。
    (清)奕劻等編,《欽定大清現行刑律》卷二十三,海口市:海南出版社,2000。
    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杜貴墀,《漢律輯證》,《中國律學文獻第四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吳坤修等編撰,《大清律例根源》,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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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秦、趙雄,《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題本檔案選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1999。

    二、專書
    (日)大庭脩,《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新華書店,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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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日)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著,《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日)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法律制度研究與對「法」的理解〉,《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日)寺田浩明著,王亞新等譯,《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制史論集》〈清代刑事審判中律例作用的再考察-關於實定法的「非規則」型態〉,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王志強,《法律多元視野下的清代國家法》北京:北京大學,2003。
    林端,《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社會學觀點的考察》,臺北:林端發行,1994。
    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臺北:三民書局,2003。
    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
    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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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樹德,《九朝律考》,北京:中華書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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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逯耀東,《從平城到洛陽》,臺北:東大圖書,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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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靜嘉、胡學承,〈從黜邪崇正到破除迷信:清末民初「妖術傷、殺人」律例的近代化〉,收入柳立言主編,《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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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臺北:五南書局,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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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建雄主編,郭建著,《五刑六典:刑罰與法制》,長春:長春出版社,2004。
    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臺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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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惠敏,《但問旗民:清代的法律與社會》,臺北:五南書局,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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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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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炎輝,〈唐律十惡之溯源〉《中國法制史論文集》,台北:中國法制史學會,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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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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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立言,〈是否只要「同財共居」便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回應羅彤華教授的答辯〉《大陸雜誌》2001:2,頁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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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靜嘉,〈中國傳統法制之儒家化登場、體系化及途窮〉,《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8,2008,頁16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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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惠馨,〈儒家、法家思想在中國傳統法制的融合過程〉,《中國法制現代化之回顧與前瞻》,臺北:臺灣大學,1993,頁1-19。
    陳惠馨,〈清朝法制史研究的幾點省思-從規範的角度出發〉《法制史研究十七期》,臺北:2010。
    陳惠馨,〈清朝法制史研究的幾點省思-從規範的角度出發〉《法制史研究十七期》,2010:17,頁178-215。
    梁文生,〈不道罪的特質-法律文化視角下的解釋〉《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2006:2。
    梁文生,〈不道罪源流考〉《河北法學》2010:2,頁51-55。
    劉洋,〈漢代不道罪考論〉《安徽教育學院學報》2006:4,頁20-23。
    劉錚雲,〈口供中的故事〉《古今論衡》1999:3,頁33-42。
    賴惠敏,〈檔案介紹:〈清代內閣題本刑科:婚姻命案類〉〉《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7(臺北:近代史研究所,(1999/8),頁163-166。
    羅彤華,〈「同居」析論-唐代家庭共財性質之探討〉,《大陸雜誌》2000:6,頁246。
    羅彤華,〈儒家思想與貞觀之治〉《古代歷史文化研究輯刊》,臺北:花木蘭出版社,2010。
    魏道明,〈漢代的不道罪與大逆不道罪〉《青海社會科學》2003:2,頁112-113。
    (美)步德茂(Thomas M. Buoye),’Evenhandeness and Excess:The Diverse Fates of Ethnic Minorities and Women in Qing Criminal Justice’《性別、宗教、種族、階級與中國傳統司法》,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頁257-291。

    四、碩博士論文:
    謝雅琪,〈漢代左道考〉,臺北:國立臺北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2013。
    閔冬芳,《清代的故意殺人罪》,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博士論文,2009。

    五、資料庫: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漢籍全文資料庫》: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hanji.htm
    漢典:http://www.zdic.net/c/9/9/14898.htm
    北京愛如生數字化技術研究中心,《中國基本古籍庫》,合肥:黃山書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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