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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郭進昌
Kuo,Ching chang
論文名稱: 從基本權保障之角度檢視我國DNA採樣之法規範-以刑事程序中之強制採樣為核心
Examining DNA Sampling Laws in Taiwa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ion:Focus on Compulsory Sampling in Criminal Procedure
指導教授: 陳仲嶙
Chen,Chung Lin
謝煜偉
Hsieh,Yu Wei
口試委員: 王皇玉
Wang, Huang Yu
許恒達
Hsu,Heng Da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科技管理學院 - 科技法律研究所
Institute of Law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論文出版年: 2015
畢業學年度: 10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36
中文關鍵詞: 去氧核醣核酸強制採樣檢查身體處分基本權干預
外文關鍵詞: DNA, compulsory sampling, bodily investigation, interference with fundament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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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著DNA科技之精進,DNA證據除了提供犯罪偵查之重要線索,更經常是刑事程序中將被告定罪之關鍵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下稱DNA條例)均有DNA強制採樣之規定,DNA條例並甫於民國101年1月間修正公布,然經重新檢視相關法規範後,發現實有對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造成不當干預之情形,故藉本文提出自己之意見。
    DNA強制採樣係檢查身體處分之一種,具有強制處分之性質,且屬於「證據取得」之範疇,與鑑定、勘驗等係「證據調查」之方式有所不同。DNA強制採樣可能侵害之基本權,包括憲法第8條第1項所揭櫫之人身自由權,其次就是身體權,亦即確保身體完整性之權利。再者,因DNA具有高度識別性,且其上載有豐富的遺傳資訊,因此與隱私權之保障也會形成衝突。是以,本文認為對於相關法規範之檢視,自應以嚴格之違憲審查標準為基準。
    而刑事訴訟法與DNA條例係兩套不同的強制採樣制度,彼此間應無「特別法與普通法」,或是「新法與舊法」之關係,蓋前者之立法目的乃是個案偵辦中為求調查犯罪情形而對特定人進行強制採樣;後者之立法目的則是為了建立DNA資料庫。而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採樣之要件規範不夠明確,發動處分之決定機關未採法官保留原則,亦乏使用完畢後銷毀樣本及紀錄之規定,且是否應輸入DNA資料庫建檔,亦無明文規範,致生爭議。再者,DNA條例所規範應接受強制採樣之範圍,無法與建立DNA資料庫的目的密切結合,而該條例所規範法院或檢察官通知特定人進行DNA採樣之要件,相較於司法警察通知特定人進行採樣之要件卻更為嚴格,實有輕重失衡之嫌。此外,建立DNA資料庫之目的主要是供未來可能開啟之訴訟程序使用,由於不確定性甚高,其要件當然應更加嚴謹才是。從而,本文認為,對人民為DNA強制採樣,不論是依刑事訴訟法或DNA條例,都應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且在採樣範圍、程序及採樣後之分析、使用與保存等各方面,都應該有更充足及完善的規範,俾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旨。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D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NA evidence in addition to providing important clues to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e more often is the key evidence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the accused convicted. Both there are provisions on DNA compulsory sampling i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DNA Sampling Act , the latter is just amened in January 2012, but relevant norms had caused undue interference with fundamental right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DNA compulsory sampling is a kind of bodily investigation,which is a judicial compulsory measure, and belongs to the scope of "evidence obtaining" ,not " evidence investigating". DNA compulsory sampling may infringe upo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of personal liberty as enshrined in Article 8 of the Constitution.The second is body right, that is the right of bodily integrity. Furthermore, because DNA is highly recognizable, and on which contain much genetic information,so will thus conflict with the right of privacy. Therefore,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should adopt strict standards .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DNA Sampling Act are two different systems of DNA compulsory sampling , with each other should be no relationship of "special law and general law" or " new law and old law."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former is to investigate crimes for specific cases;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latter is to establish the DNA database . The current provisions on DNA compulsory sampling i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re not definite enough, nor adopt the judge retained principle, and also lack the norms about destruction of the samples and records. There are no clear guidelines whether the records should be enter into the DNA database or not.Furthermore,the range of DNA compulsory sampling regulated by the DNA Sampling Act is unable to meet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closely.Since the main purpose of compulsory sampling regulated by the DNA Sampling Act is to prevent possible future crime, due to the uncertainty is very high, more rigorous requirements is necessary. Thus, DNA compulsory sampling ,whether according to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or the DNA Sampling Act , should shift to adopt the judge retained principle, and in all aspects of the sampling range,sampling procedure,samples analysis,records use and preservation,etc.,should have more adequate and complete specifications, to comply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3 第二章 DNA證據作為一種科學證據………………………6 第一節 前言…………………………………………………6 第二節 DNA之意義與採樣方式 …………………………6 第一項 DNA之意義 ………………………………………6 第二項 強制採樣之檢體類型………………………………9 第一款 血液 ………………………………………………9 第二款 唾液…………………………………………………10 第三款 毛髮…………………………………………………10 第三項 強制採樣之順序……………………………………11 第三節 DNA證據之特性與發展……………………………12 第一項 DNA證據之特性……………………………………12 第一款 多元性………………………………………………12 第二款 靈敏性………………………………………………12 第三款 明確性………………………………………………13 第四款 穩定性………………………………………………13 第二項 DNA證據之發展……………………………………14 第一款 DNA證據運用之開端………………………………14 第二款 DNA證據於我國之導入……………………………16 第四節 小結…………………………………………………18 第三章 強制採樣之定性及可能造成之基本權侵害………19 第一節 前言 …………………………………………… …19 第二節 強制採樣之定性:作為一種檢查身體處分 ……19 第一項 強制處分概說………………………………………19 第二項 檢查身體處分之內涵………………………………21 第一款 檢查身體處分之意義………………………………22 第二款 檢查身體處分之類型………………………………24 第三款 檢查身體處分具有強制處分性質…………………27 第四款 檢查身體處分與鑑定、勘驗之關係………………28 第一目 檢查身體處分與鑑定之關係 ……………………28 第二目 檢查身體處分與勘驗之關係 ……………………31 第五款 體處分與搜索及其他強制處分之關係……………33 第一目 體處分與搜索之關係………………………………33 第二目 體處分與其他強制處分之關係……………………38 第六款 小結…………………………………………………39 第三項 DNA強制採樣係檢查身體之強制處分……………39 第三節 強制採樣所可能侵害之基本權……………………40 第一項 人身自由權…………………………………………40 第一款 意義…………………………………………………40 第二款 DNA強制採樣與人身自由權之關係………………42 第二項 身體權………………………………………………42 第一款 意義…………………………………………………42 第二款 DNA強制採樣與身體權之關係……………………45 第三項 隱私權………………………………………………45 第一款 意義…………………………………………………45 第二款 DNA強制採樣與隱私權之關係……………………47 第四項 不自證己罪原則?…………………………………49 第一款 意義…………………………………………………49 第二款 DNA強制採樣與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關係…………52 第四節 小結…………………………………………………54 第四章 外國立法例之借鏡…………………………………56 第一節 美國法-非供述性識別證據之令狀制度 …………56 第一項 規範基礎……………………………………………56 第二項 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57 第三項 聯邦政府及各州之態度……………………………60 第二節 德國法-刑事訴訟法關於DNA強制採樣之規範 …64 第一項 德國刑事訴訟法關於DNA檢測之發展……………64 第二項 DNA強制採樣之要件………………………………66 第一款 為現在已進行之訴訟程序強制採樣………………66 第一目 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採樣…………………………66 第二目 對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採樣…………………………68 第二款 為日後可能發生之訴訟程序強制採樣……………70 第一目 規範目的……………………………………………70 第二目 規範要件……………………………………………71 第三項 DNA樣本分析及使用之限制………………………73 第一款 樣本分析須另取得法官同意………………………73 第二款 目的限制及銷毀規範………………………………74 第三節 小結…………………………………………………76 第五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DNA條例相關法規範之檢視…78 第一節 違憲審查標準之確立………………………………78 第一項 違憲審查標準概說…………………………………78 第二項 DNA強制採樣應採取嚴格之違憲審查標準………81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與DNA條例關於強制採樣法規範之適用 關係 ………………………………………………82 第三節 就刑事訴訟法相關法規範之檢視…………………87 第一項 強制採樣之範圍……………………………………88 第二項 強制採樣之程序……………………………………89 第一款 採行法官保留原則之探討…………………………90 第二款 強制採樣之發動門檻………………………………94 第三項 強制採樣後之分析、使用與保存…………………95 第一款 樣本之分析…………………………………………95 第二款 樣本與分析資料之使用、保存……………………97 第四項 小結…………………………………………………99 第四節 就DNA條例相關法規範之檢視 …………………100 第一項 強制採樣之範圍 …………………………………100 第二項 強制採樣之程序 …………………………………105 第三項 樣本與分析資料之使用、保存 …………………106 第四項 小結 ………………………………………………110 第六章 結論與修法建議 …………………………………112 第一節 結論 ………………………………………………112 第二節 修法建議 …………………………………………115 參考文獻 ………………………………………………………118 附錄一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現行法)………… ……123 附錄二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舊法)……………… …127 附錄三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130 附錄四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133

    一、中文文獻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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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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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Schmerber v. California, 384 U.S.757(1966)
    (八)State v. Andrews, 533 So.2d 841(1988)
    (九)Terry v. Ohio, 392U.S.1(1968)
    (十)U.S v. Dionisio, 410 U.S.1(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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