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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清暐
Chen, Ching-Wei
論文名稱: 專利訴訟之被告防禦方法-以確認專利無效及不侵權訴訟為中心
A Defendant's Defense Methods in a Patent Litigation-Focus on the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 for Noninfringement and Invalidity of Patents
指導教授: 李素華
Lee, Su-Hua
陳仲嶙
Chen, Chung-Lin
口試委員: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科技管理學院 - 科技法律研究所
Institute of Law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論文出版年: 2010
畢業學年度: 99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13
中文關鍵詞: 專利訴訟確認之訴消極確認之訴確認訴訟美國專利訴訟確認專利無效訴訟確認不侵權訴訟反訴確認利益專利無效專利有效性撤銷專利撤銷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二十九條
外文關鍵詞: patent litigation, declaratory judgment,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 for invalidity of patents,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 for noninfringement, counterclaim, invalid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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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範圍

    智慧財產訴訟在現代商場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過去我國廠商在美國常遭控告專利侵權,惟近來台灣科技產業在全球占有一席之地,台灣廠商轉而主動出擊。在國際上提起智慧財產訴訟,其中尤以美國專利訴訟為最大宗,因而了解美國專利訴訟之被告防禦方法,以及其中之確認專利無效訴訟及確認不侵權訴訟,將有助於我國廠商在美國防禦自身的權益。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之新制下,從司法實務及產業面之需求,探討確認不侵權訴訟及確認專利無效訴訟於我國法之適用。

    本文之研究將從現行實務所遭遇之問題開始,首先探討我國民事法院審理專利紛爭確認之訴之見解(第二章),轉而研究在美國專利訴訟中面對相同專利紛爭之處理方式,概述美國專利訴訟之被告防禦方法,以及探討美國專利訴訟之確認專利無效訴訟及確認不侵權訴訟之相關判決(第三章),並研究確認不侵權訴訟於我國法之適用,探討確認利益及如何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第四章),再研究確認專利無效訴訟於我國法之適用,了解智慧財產法院在專利紛爭中之管轄、審理專利有效性制度,避免就審理專利之有效性發生裁判歧異之方式,以及探討在制度面上一次解決專利紛爭(第五章),以促進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的發展。

    貳、民事法院審理專利紛爭確認之訴

    「專利無效」此名詞幾乎已成為專利法領域中,指稱專利權具有撤銷事由之同義詞,因此本文在撰寫美國法,以及我國文獻與判決使用「專利無效」一詞時,亦會延用之。

    本文透過司法院之法學資料庫搜尋涉及專利紛爭之確認之訴,以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及97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判決之見解,提出我國民事法院審理專利紛爭確認之訴的相關問題。我國民事法院在判斷應否受理確認之訴,通常有判斷確認利益標準不一致之問題;能否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涉及能否提起將來確認之訴,向來通說認為僅能確認現在既存之法律關係,因而有探究能否提起將來確認之訴之必要;現行法制面無法完全限制專利權人不當行使專利權,宜探討從寬受理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以制衡專利權人;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新制下,民事法院不得審理確認專利無效訴訟,為一次解決專利紛爭,研究專利有效性之審理、專利有效性判斷之拘束力,繼而探討直接提起確認專利無效訴訟之可能性。

    参、美國專利訴訟之確認專利無效及不侵權訴訟

    面對美國專利訴訟,被告得就案件之程序或實體面主張防禦方法,於程序面之防禦方法,得主張欠缺當事人適格、管轄權、審判地、禁反言及提起確認之訴。實體面之防禦方法,得主張專利無效、不侵權及無執行力。我國廠商得以提起確認之訴作為商場上的策略,提起確認之訴能夠轉換被動地位為主動地位,亦即請求法院確認專利無效、不侵權及無執行力。

    美國法院判斷是否受理確認之訴,係以美國憲法第三條及確認之訴法為基礎,須在系爭雙方間具有實際上爭議存在,法院才具有審理該案之管轄權。在二○○七年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斷是否受理確認之訴,係以二要件判斷:1.專利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明顯的威脅,或是已經創造出客觀合理的憂慮,使確認之訴原告(疑似侵權人)可能面臨專利侵權訴訟。2.確認之訴原告(疑似侵權人)的現在活動已經構成侵權行為,或有明確的行為表現出企圖進行專利侵權活動,使其本身或其客戶有被控侵害專利權之虞。

    然而,在MedImmune, Inc. v. Genentech, Inc.案判決後,最高法院卻揚棄二要件判斷,嗣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即以該案之新標準,著重在評估系爭雙方情況及所有客觀因素,判斷是否具有管轄權,本文即以相關判決闡釋該見解。在美國專利訴訟中,專利權人得提起確認侵權訴訟,方式包括直接起訴及在訴訟中反訴。我國民事法院在判斷確認之利益,即得參考美國多年來所建立之判決,以其過去及現行新標準,供我國法院審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肆、確認不侵權訴訟於我國法之適用

    通說認為就事實、過去及將來的法律關係並無確認利益,然而為預防紛爭、一次解決紛爭及保障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宜肯認不論過去、將來之法律關係及法律基礎事實,於其訴之利益符合確認利益之法理基礎時,當事人即得提起確認之訴。同理,當所提起之將來確認之訴足以除去現在的不安狀態時,法院亦應受理該確認之訴,部分之確認不侵權訴訟屬於將來確認之訴範圍,實宜允許當事人得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讓當事人盡早預知法律對紛爭之判斷,有助於經濟發展與避免浪費訴訟資源。

    深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二十九條之法理,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尚未違背該細則之立法意旨,且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並不同於訴訟中抗辯專利有效性,在司法實務上,產業界亦有以確認不侵權訴訟解決專利紛爭之需求,因而得以善用確認不侵權訴訟。惟確認不侵權訴訟屬於消極確認之訴,具有攻擊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本質,法院在判斷是否受理該訴訟,仍應考量「原告(疑似侵權人)有無起訴之必要」及「被告(專利權人)在訴訟上之防禦權」,公平衡量是否存在「確認利益」,謹慎受理該訴訟。

    伍、確認專利無效訴訟於我國法之適用

    我國向來認為民事訴訟程序不得確認公法之法律關係,即不得請求民事法院確認專利之有效性,且在智慧財產審理新制下,司法結構依舊採取公、私法雙軌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二十九條亦明文規定,就專利權應否撤銷或廢止之爭點,並不得向民事法院直接起訴請求確認,則採納以獨立訴訟或反訴之方式向民事法院請求確認專利無效之可能性甚低。其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在訴訟中,民事法院應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之爭點,不得停止訴訟;從而,研究民事法院得直接審理確認專利無效訴訟,同時採納就專利有效性之判斷有對世效力之可行性,以徹底解決專利紛爭之裁判歧異問題。再者,得透過改革司法制度而統一終審機關,就智慧財產事件合併民事訴訟及行政爭訟程序,解決專利有效性紛爭之裁判歧異。

    雖在我國司法二元制度下,仍得由民事法院審理公法爭議之事件,尤其專利權之紛爭恆常涉及私權,因而得考量由民事法院直接審理撤銷專利權訴訟。以德國專利無效訴訟為例,其已不再堅持「尊重行政第一次判斷原則」,並採取兩造當事人之訴訟結構,訴訟結果以判決直接撤銷專利權。再者,德國學說已未受限於司法之二元審判權區分,民事法院仍得就同一事件交錯適用不同之訴訟法,亦即可能由民事法院審理撤銷專利權訴訟;從而研究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之體系下,能否審理撤銷專利權訴訟,若得以受理該訴訟,似得以定性該撤銷訴訟為民事形成之訴。

    然而,貿然允許我國民事法院直接審理撤銷專利權訴訟將違反「訴願前置主義」,在民事法院無法直接審理確認專利無效訴訟,或直接審理撤銷專利權訴訟之可能性亦甚低,且撤銷專利權仍須透過漫長之行政爭訟程序的情況下,為迅速解決專利紛爭及有效運用司法資源,更顯出民事法院受理確認不侵權訴訟之重要性。因此,本文建議我國司法實務宜從寬受理確認不侵權訴訟,以保障當事人權益,迅速、有效解決專利紛爭,並有助於智慧財產法院成為能夠速審速結之有效率專業法院。


    第一章 緒論 19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9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及本文架構 21 第一項 研究範圍 21 第二項 研究方法 22 第三項 本文架構 23 第二章 民事法院審理專利紛爭確認之訴 26 第一節 前言 26 第一項 相關判決 26 第二項「專利無效」釋疑 27 第二節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判決 30 第一項 事實摘要 30 第二項 爭點 31 第三項 判決要旨 31 第三節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判決 33 第一項 事實摘要 33 第二項 爭點 34 第三項 判決要旨 35 第四節 問題意識 36 第三章 美國專利訴訟之確認專利無效及不侵權訴訟 41 第一節 美國專利訴訟之被告防禦方法概述 41 第一項 程序面之被告防禦方法 42 第一款 當事人適格 42 第二款 管轄權 43 第一目 對人管轄權 43 第二目 事物管轄權 43 第三款 審判地 44 第四款 簡易判決 45 第五款 確認之訴 45 第二項 實體面之被告防禦方法 45 第一款 不侵害專利權 45 第一目 先發明人防禦 46 第二目 禁反言 47 第三目 逆均等論 50 第四目 專利授權 51 第五目 專利權耗盡 52 第二款 專利無效 54 第三款 專利無執行力 55 第一目 不公平行為 56 第二目 專利權濫用 57 第三目 反壟斷 58 第四目 遲延 59 第三項 小結 60 第二節 美國專利訴訟之確認之訴 60 第一項 確認之訴歷史沿革及法理基礎 61 第一款 確認之訴法及法理基礎 61 第二款 首次建構確認之訴要件 63 第三款 要求給付權利金即已符合確認之訴要件 64 第二項 提起確認之訴之方式與效果 66 第一款 以直接起訴或反訴提起確認之訴 66 第二款 提起確認之訴取得主動地位 67 第三款 主動提起確認之訴提高勝訴機率 69 第三項 訴訟文件的提出 70 第一款 必要訴之聲明 70 第二款 提起確認之訴之訴狀撰寫方式 70 第三節 確認之訴之法律上要件 71 第一項 存在實際上爭議 72 第一款 判斷提起確認之訴之二要件 72 第二款 確認之訴二要件之舉証責任 73 第二項 確認之訴二要件之合理憂慮 75 第一款 被控告專利侵權之可能性與合理憂慮 75 第一目 被控告專利侵權之合理憂慮 75 第二目 被控告可能性低不具有合理憂慮 76 第二款 判斷合理憂慮之主客觀因素 78 第一目 主觀因素 78 第二目 客觀因素 79 第三目 專利權人之主動行為引起合理憂慮 80 第四目 要約是否構成合理憂慮 81 第三款 將來確認之訴 81 第四款 終止授權契約是否為提起確認之訴要件 82 第一目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傳統見解 82 第二目 MedImmune, Inc. v. Genentech, Inc.案後之法院見解 83 第四節 判斷確認之訴要件之重要判決 84 第一項 MedImmune, Inc. v. Genentech, Inc.案 84 第一款 事實摘要 84 第二款 爭點 86 第三款 判決要旨 86 第四款 判決理由 87 第二項 MedImmune, Inc.案後之相關判決及見解 89 第一款 SanDisk Corp. v. STMicroelectronics, Inc.案 89 第一目 事實摘要 89 第二目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見解 91 第二款 SanDisk案後法院擴大受理確認之訴 92 第三款 Sony Electronics v. Guardian Media Technologies案 93 第四款 Teva Pharmaceuticals v. Novartis Pharmaceuticals案 94 第三項 評析確認之訴之新標準 96 第一款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於確認之訴要件之新標準 96 第一目 揚棄合理憂慮要件 96 第二目 綜合所有環境因素之判斷 97 第三目 聯邦地方法院之裁量權 98 第二款 衡平判斷案件事實受理確認之訴 99 第一目 擴大受理確認之訴影響商業談判 99 第二目 表示不起訴影響判斷確認之訴要件 99 第五節 在確認之訴中反訴侵權 101 第一項 反訴之法源 101 第二項 強制反訴之要件 102 第三項 Vivid Technologies v. American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案 102 第六節 專利權人提起將來確認之訴 103 第一項 預防侵害持續擴大 103 第二項 Lang v. Pacific Marine & Supply Co.案 104 第三項 判決評析 105 第四章 確認不侵權訴訟於我國法之適用 107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主要類型 107 第一項 給付之訴 107 第二項 確認之訴 108 第三項 形成之訴 109 第二節 提起民事確認之訴之要件 110 第一項 訴訟要件 110 第二項 訴之利益 111 第一款 確認利益 111 第二款 確認利益之基礎事實 113 第三項 當事人適格 114 第一款 確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 114 第二款 確認他人間之法律關係 115 第四項 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 116 第三節 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之要件與應用 118 第一項 確認不侵權訴訟之對象與確認利益 118 第一款 擴大確認之對象與範圍 118 第二款 確認不侵權訴訟之確認利益 120 第一目 從寬受理將來確認之訴與確認利益 120 第二目 確認給付義務不存在訴訟與確認利益 122 第二項 確認不侵權訴訟於產業界之應用 124 第一款 重新檢討適用將來確認之訴 124 第二款 確認不侵權訴訟具有預防產業紛爭之機能 126 第三項 我國法院宜考量從寬受理確認不侵權訴訟 128 第四項 民事確認不侵權訴訟之判決效力 129 第四節 受理確認不侵權訴訟參考美國法制 131 第一項 我國法不禁止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 131 第一款 智財案件審理新制下之確認不侵權訴訟 131 第二款 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與訴訟中抗辯專利有效性不同 132 第三款 確認不侵權訴訟之產業界需求 132 第二項 美國確認不侵權訴訟於我國法之適用 133 第一款 美國確認不侵權訴訟之法理 133 第一目 美國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 133 第二目 提起確認之訴的方法及效果 134 第三目 提起確認之訴的法律上要件 134 第二款 美國確認不侵權訴訟法理於我國法之適用 136 第一目 美國法判斷確認利益於我國法之適用 136 第二目 美國法之強制反訴制度於我國法之適用 137 第五章 確認專利無效訴訟於我國法之適用 139 第一節 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之管轄 139 第一項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之優先管轄 139 第二項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之實務運作 140 第二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審理專利有效性制度 142 第一項 民事法院審理專利有效性之重要性與影響 143 第二項 民事法院於法定條件下審理專利有效性 144 第一款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144 第二款 專利權之定性與民事法院自行審理有效性 146 第三項 民事與行政爭訟結果可能產生裁判歧異 147 第一款 裁判歧異發生之原因及狀況 147 第二款 裁判歧異時之可能處理方式 148 第三款 智財案件審理之預防裁判歧異 151 第一目 同一智財權之不同訴訟排除相同法官迴避 151 第二目 智財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或提供證據資料 152 第三目 同一智財權之民事與行政訴訟事件之指定訴訟期日 153 第四款 考量智財法院成為實際上之終審法院 153 第四項 簡評智慧財產法院之專利紛爭民事判決 154 第三節 宜賦予民事法院就專利有效性審理更大空間 157 第一項 賦予民事法院直接審理專利有效性之權限 157 第一款 民事法院同時審理侵權事件及專利有效性之外國立法例 157 第二款 當事人主張專利有效性之爭點 159 第三款 法院審理專利有效性兼採職權主義 160 第四款 專利無效抗辯與侵權事件的審理順序 162 第五款 賦予民事法院直接審理專利有效性之權限 163 第二項 賦予民事法院就專利有效性之判斷有對世拘束力 164 第一款 民事法院判決拘束力之重要性與影響 164 第二款 就專利有效性之判斷對當事人及第三人之拘束力 165 第一目 對相同當事人之拘束力 165 第二目 對第三人之拘束力 167 第三目 對行政爭訟程序之拘束力 169 第四目 宜賦予民事法院就專利有效性之判斷有對世拘束力 171 第三項 侵權事件中審理專利有效性之實務運作與智財審理法矛盾 173 第四節 民事法院審理確認專利無效訴訟之權限 174 第一項 民事法院審理確認專利無效訴訟之重要性與影響 174 第二項 我國法檢討與適用確認專利無效訴訟 175 第三項 民事確認專利無效訴訟之判決效力與程序選擇權 177 第四項 同時審理侵權事件及專利有效性之外國立法例與我國制度 178 第一款 同時審理侵權事件及專利有效性之德國與美國立法例 178 第一目 德國立法例 178 第二目 美國立法例 179 第二款 探討審理專利有效性採當事人兩造訴訟制度 180 第三款 司法改革以解決專利有效性之裁判歧異 181 第五節 民事法院審理撤銷專利權訴訟之可行性 182 第一項 公、私法事件之審判權區分 182 第二項 我國專利紛爭之行政爭訟 184 第一款 撤銷訴訟之專利紛爭案例 185 第二款 課予義務訴訟之專利紛爭案例 186 第三項 專利無效訴訟之外國立法例 187 第一款 德國之專利無效訴訟 187 第一目 判斷專利有效性之尊重行政第一次判斷原則 187 第二目 德國專利無效訴訟之審級 187 第三目 德國實務之確認不侵權訴訟與確認專利無效訴訟 189 第四目 無效訴訟之判決直接撤銷專利與審理效率 189 第二款 德國文獻上判斷先決問題之交錯適用不同審理原則 191 第四項 我國民事法院審理撤銷專利權訴訟 192 第一款 專利權之性質與救濟方式 192 第二款 我國民事法院直接審理撤銷專利權訴訟之可行性 193 第六章 結論 195 第一節 我國民事法院宜考量從寬受理確認不侵權訴訟 195 第二節 我國法院受理民事確認之訴參考美國法之確認利益 196 第三節 避免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就專利有效性認定歧異之方法 198 第四節 我國民事法院若受理確認專利無效訴訟須先有配套措施 200 圖表一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程序 202 圖表二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之管轄 203 圖表三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之庭別 203 圖表四 德國專利無效訴訟之審級 204 參考文獻 205

    一、中文部分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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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陳計男等,〈法院對於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審判權衝突之解決上若干問題之檢討〉,《法學叢刊》, 2003年7月,頁141-176。
    20. 陳國成,〈智慧財產案件有效性判斷爭議-以美國法「爭點排除」為主〉,《科技法學評論》, 2009年10月,頁41-93。
    21. 陳容正,〈行政處分作為民事訴訟先決問題之判斷-以專利、商標事件為中心,兼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第十七之規定〉,《智慧財產權月刊》, 2007年7月,頁82-110。
    22. 陳秉訓,〈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的最高法院:主動或被動?-一九九六至二○○五年相關裁判的統計分析〉,《全國律師》, 2008年3月,頁77-96。
    23. 陳秉訓,〈美國專利訴訟制度:以專利有效性問題為中心〉,《智慧財產權月刊》, 2009年11月,頁67-101。
    24. 陳森豐、陳逸瑄,〈論述美國專利確認訴訟並兼論臺灣採行專利確認訴訟之必要性〉,《科技法律透析》, 2005年9月,頁50-57。
    25. 黃麟倫、談虎,〈研議籌設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上)〉,《法官協會》, 2005年12月,頁143-156。
    26. 黃麟倫、談虎,〈研議籌設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下)〉,《法官協會》, 2006年6月,頁174-194。
    27. 黃麟倫,〈專利侵權訴訟權利有效性問題之處理〉,《司法周刊》,2007年3月。
    28. 黃麟倫,〈專利之有效性與侵害訴訟-以比較法研究為中心〉,《科技法學評論》,2006年3月,頁169-199。
    29. 黃銘傑,〈專利法修正後專利爭訟制度應有之改革-以專利權效力爭訟程序為中心〉,《政大智慧財產評論》,2004年4月,頁1-24。
    30. 黃國昌,〈新民事訴訟法下之訴訟標的圖像:訴訟標的相對論的再構成(下)-以法官之闡明義務、當事人之程序利益與證明困難之交錯為中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003年4月,頁45-53。
    31. 楊鼎章,〈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智慧財產學術研討會記錄〉,《法官協會雜誌》,2005年6月,頁59-92。
    32. 熊誦梅,〈行政機關授予智慧財產權之性質與效力〉,《法令月刊》, 2007年7月,頁98-105。
    33. 熊誦梅,〈當公法遇上私法-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第十六條談起〉,《月旦法學雜誌》, 2006年12月,頁18-40。
    34. 熊誦梅,〈當公法遇上私法-從專利訴訟制度談起〉,《法官協會雜誌》, 2003年6月,頁27-57。
    35. 劉國讚,〈智慧財產法院專利事件判決評析-民事訴訟篇〉,《智慧財產權月刊》, 2009年12月,頁35-71。
    36. 劉國讚,〈德國專利侵害訴訟中的專利無效主張之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 2007年1月,頁33-54。
    37. 劉國讚,〈德國專利法院有關專利無效與不服專利局核駁之訴訟事件審理〉,《智慧財產權月刊》, 2007年1月,頁5-32。
    38. 劉建宏,〈行政訴訟審判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2007年6月,頁145-153。
    39. 蔡瑞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行政訴訟運作所可能面臨之爭議〉,《律師雜誌》, 2007年4月,頁26-36。
    40. 蔡如琪,〈侵權訴訟中專利有效性問題之研究〉,《法學新論》, 2009年7月,頁113-137。
    41. 韓薰蘭,〈美國專利侵權及專利無效訴訟關聯性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2006年5月,頁33-40。
    42. 謝銘洋,〈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置與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制度之改進〉,《月旦法學雜誌》, 2006年12月,頁5-17。

    (三)學位論文

    1. 林應隆,〈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適用爭議-以專利有效性判斷為核心〉,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2. 楊景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及審理相關議題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二、英文部分
    (一)專書

    1.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2d ed., West Group 2001).
    2. Gregory J. Battersby, Charles W. Grimes., Patent Disputes: Litigation Forms And Analysis (New York : Aspen Publishers 2003).
    3. Kimberly A. Moore, Paul R. Michel, Raphael V. Lupo., Patent Litigation and Strategy(2d ed., West Group 2003).
    4. Kimberly A. Moore, Paul R. Michel, Timothy R. Holbrook, Patent Litigation and Strategy(3d ed., Thomson/West 2008).
    5. Mueller, Janice M., An Introduction to Patent Law(Aspen Publishers 2006).
    6. Peter S. Canelias., Patent Practice Hand Book(Aspen Law & Business 2002).

    (二)期刊

    1. Greg Halsey, There Is A Pink Elephant at Our Patent Negotiation and His Name Is Declaratory Judgment, 46 San Diego L. Rev. 247 (2009).
    2. James Bessen & Michael J. Meurer, Lessons for Patent Policy from Empirical Research on Patent Litigation, 9 Lewis & Clark L. Rev. 1 (2005).
    3. James Juo, Jurisdiction for Declaratory Relief in Patent Controversies Dose Not Arise from Mere Notice by The Patentee, 31-DEC L.A. Law. 32 (2008).
    4. Kimberly A. Moore, Judges, Juries, and Patent Cases-An Empirical Peek Inside the Black Box, 99 Mich. L. Rev. 365 (2000).
    5. Paul J. LaVanway, Jr., Patent Licensing and Discretion: Reevaluating The Discretionary Prong of Delcaratory Judgment Jurisdiction After MedImmune, 92 Minn. L. Rev. 1966 (2008).
    6. Peter J. Shurn, Using Declaratory Judgments Offensively in Patent Cases-DJ JIVE, 3 J. Marshall Rev. Intell. Prop. L. 1 (2003).
    7. Jennifer R. Saionz,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s in Patent Cases: The Federal Circuit’s Response to MedImmue v. Genentech, 23 Berkeley Tech. L.J. 161 (2008).
    8. Michael Weinstein, The Fate of The Federal Circuit’s “Reasonable Apprehension” Standard in Patent Suits For Declaratory Judgment Following MedImmue, Inc. v. Genentech,Inc., 127 S.CT. 764, 76 U. Cin. L. Rev. 681 (2007).

    (三)判決

    1. Aetna Life Insurance Co. v. Haworth, 300 U.S. 227, 239 (1937).
    2. A.C. Aukerman Co. v. Chaides Construction, 960 F.2d 1042(Fed. Cir. 1992).
    3. Adams v. Burke, 84 U.S. 453(1873).
    4. Altvater v. Freeman, 319 U.S. 359, 371 (1943)
    5. Anton/Bauer, Inc. v. PAG, Ltd., 329 F.3d 1343 (Fed. Cir. 2003).
    6. Arrowhead Indus. Water Inc. v. Ecolochem, Inc., 846 F. 2d 731, 735 (Fed. Cir. 1988).
    7. Benitec Australia, Ltd. v. Nucleonics, Inc., 495 F.3d 1342(Fed. Cir. 2007).
    8. Blonder-Tongue Labs., Inc. v. Univ. of Ill. Found., 402 U.S. 313, 169 USPQ 513 (1971).
    9. Bloomer v. McQuewan, 55 U.S. 539(1852).
    10. Cardinal Chem. Co. v. Morton Int'l, Inc. ,508 U.S. 83 (1993).
    11. C.R. Bard, Inc. v. Schwartz, 716 F.2d 874 (Fed. Cir. 1983).
    12. Diamond Scientific Co. v. Ambico, Inc., 848 F.2d 1220(Fed. Cir. 1988).
    13. EMC Corp. v. Norand Corp., 89 F. 3d 812 (Fed. Cir. 1996).
    14. Genentech, Inc. v. Eli Lilly & Co., 998 F.2d 931, 936 (Fed. Cir. 1993).
    15. Gen-Probe, Inc. v. Vysis, Inc., 359 F.3d 1376, 1382 (Fed. Cir. 2004).
    16. Infinitech, Inc. v. Vitrophage, Inc., 842 F. Supp. at 337-38.
    17. Lear v. Adkins, 395 U.S. 653, 89 S. Ct. 1902 (1969).
    18. Lang v. Pacific Marine & Supply Co., 895 F.2d 761 (1990).
    19. Laserdynamics, Inc. v. 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 No. 2:06-CV-348-TJW(E.D.Tex. Jun. 29, 2009).
    20. Maryland Casualty Co. v. Pacific Coal & Oil Co., 312 U.S. 270, 273 (1941).
    21. Md. Cas. Co. v. Pac. Coal & Oil Co., 312 U.S. 270, 273 (1941).
    22. MedImmune, Inc. v. Genentech, Inc., 549 U.S. 118, 127 S. Ct. 764 (2007).
    23. Micro-Acoustic Corp. v. Bose Corp., 493 F. Supp, 356, 207 U.S.P.Q.378(1980).
    24. Nashivlle, C. & St. L. Ry. v. Wallace, 288 U.S. 249, 53 S.Ct. 345 (1933).
    25. Phillips Plastics Corp. v. Kato Hatsujou Kabushiki Kaisha, 57 F. 3d 1051, 1054 (Fed. Cir. 1995).
    26. Ryobi America Corp. v. Peter, 815 F.Supp. 172, 26 U.S.P.Q.2d (1878).
    27. Sherwood Medical Indus., Inc. v. Deknatel, Inc., 512 F.2d 724, 185 U.S.P.Q. 133.
    28. SanDisk Corp. v. STMicroelectronics, Inc., 480 F.3d 1372(Fed. Cir. 2007).
    29. Sony Electronics Inc. v. Guardian Media Technologies Ltd., 497 F.3d 1271 (Fed. Cir. 2007).
    30. Shell Oil Co. v. Amoco Corp., 970 F. 2d 885 (Fed. Cir. 1992).
    31. Spectronics Corp. v. H.B. Fuller Co., 940 F.2d 631(Fed. Cir. 1991).
    32. Steffel v. Thompson, 415 U.S. 452, 94 S. Ct. 1209 (1974).
    33. Senza-Gel Corp. v. Seiffhart, 803 F.2d 661,231 U.S.P.Q. 363 (1986).
    34. Symbol Technologies, Inc. v. Lemelson Medical., 277 F.3d 1361(Fed. Cir. 2002).
    35. Teva Pharm. USA, Inc. v. Pfizer, Inc., 395 F.3d 1324(Fed. Cir. 2005).
    36. Teva Pharm. USA, Inc. v. Novartis Pharm. Corp., 482 F.3d 1330(Fed. Cir. 2007).
    37. Technical Tape Corp. v. Minnesota Mining & Mfg. Co., 200 F.2d 876 .
    38. Vanguard Research, Inc. v. PEAT, Inc., 304 F. 3d 1249(Fed. Cir. 2002).
    39. Vaupel Textilmaschinen KG v. Meccanica Euro Italia S.P.A., 944 F.2d 870 (Fed. Cir. 1984).
    40. Vivid Technologies v. American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200 F.3d 795.
    41. Wang Labs. v. Mitsubishi Electronics America, 103 F.3d 1571 (Fed. Cir.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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