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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翁羚喬
Weng, Ling Chiao
論文名稱: 試論精子銀行提供瑕疵精子時之民事責任
指導教授: 陳仲嶙
Chen, Chung Lin
口試委員: 林昀嫺
游進發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科技管理學院 - 科技法律研究所
Institute of Law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論文出版年: 2015
畢業學年度: 10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66
中文關鍵詞: 精子銀行瑕疵精子侵權責任商品責任契約責任計畫外生育計畫外生命人工流產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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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各國不孕症之比率約為5~15%,且不孕症患者的平均年齡有逐漸上升的趨勢,而不孕症發生率也有上升趨勢。台灣行政院衛生署亦調查發現,正值生育年齡的國人夫妻約有15%有不孕的問題,而不孕的原因五分之一以上是來自於男性。隨著社會觀念開化,我國亦越來越多人求助於精子銀行,惟倘若使用這些精子孕育生下的小孩卻不健康,該歸責於誰呢?又精子到底是不是一樣可以買賣的商品,而精子銀行是否又需負產品責任?我國目前立法雖硬性規範精子以無償方式贈與,然在發生問題時,究竟是否真能保護到受術妻之權益乃本文所欲思考之核心。

    在我國法體制下,民事責任類型可能有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商品責任等。目前我國將精子移轉設定為無償捐贈之體制,惟贈與行為並無消費行為之存在,故所能主張者可能僅有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又在贈與之法體制下,贈與人僅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有保證給付之物無瑕疵」時始需負責,檢測報告既多以機率方式呈現,則難以認定其為保證無瑕疵,而要證明精子銀行是故意不告知瑕疵亦難以認定。而在侵權行為責任上,受術妻對於孩子不具有殘疾出生的期待,僅為一種利益,而非權利,故而無法依民法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僅有可能在受術妻被侵害到人工流產自主權時,始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因為檢測報告多以機率呈現,要證明精子銀行具有故意過失實屬困難。如此,將造成就算是因為精子銀行之疏失造成受術妻生下殘疾子女,但受術妻卻求償無門之困境。

    是以,本文嘗試以有償體制下可能運作之情形,分析如精子移轉在有償體制下,精子銀行提供瑕疵精子時,受術妻可藉以請求損害賠償之管道,藉此思考將精子移轉設定為有償或無償間,何者較能保護受術妻之權利。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和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2 第貳章 精子銀行之運作與民事責任背景 3 第一節 精子銀行運作之方式 3 第一項 人工生殖法下的運作架構 3 第二項 捐精流程的實際運作觀察 6 第三項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9 第二節 民事責任之產生 14 第三節 法律議題之提出─以美國案例為出發點 18 第一項 Johnson案 19 第二項 Donovan案 22 第三項 小結 26 第參章 以精子作為買賣或贈與之標的 27 第一節 精子有否作為物的適格? 27 第一項 現行法下精子的法律地位 28 第二項 在立法政策上精子是否適宜重作定位 29 第二節 應否允許精子作為買賣標的? 31 第一項 現行法下精子的可買賣性 31 第二項 在立法政策上精子應否開放買賣 32 第肆章 精子銀行提供有瑕疵之精子時之民事責任 37 第一節 依照我國現行法採取無償體制之情形 38 第一項 契約責任 38 第二項 侵權責任 42 第一目 概說 42 第二目 計畫外生育(wrongful birth) 43 第三目 計畫外生命(wrongful life) 46 第三項 商品責任 51 第二節 我國法如改成有償體制後之可能情形 52 第一項 契約責任 52 第二項 侵權責任 55 第三項 商品責任 55 第伍章 結論 58 第一節 現行無償體制下可能求償無門 58 第二節 有償體制下可能有的發展 59 第陸章 參考資料 62

    中文文獻

    專書

    1.王伯琦,《民法總則》,國立編譯館,1987年10月。
    2.王伯琦,《民法債編總論》,正中書局,1968年。
    3.王澤鑑,《人格權之保護與非財產損害賠償,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著者自版,民國72年。
    4.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
    5.王澤鑑,《民法總則》,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0月。
    6.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
    7.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再版。
    8.王澤鑑,《侵害他人債權之侵權責任,「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五)」》,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
    9.史尚寬,《民法總論》,著者自版,1975年10月。
    10.史尚寬,《債法總論》,著者自版,1983年。
    11.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
    12.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總則(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2000年。
    13.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2002年新訂版。
    14.林誠二,《民法總則新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15.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上)》,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16.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
    17.馬維麟,《民法債編注釋書(二)》,五南, 1996年。
    18.朗諾.德沃金著,郭貞伶譯,《生命的自主權》,商周出版,初版,2002 年9 月。
    19.孫森焱,《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上冊》,著者自版,1988年。
    20.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著者自版, 1979年。
    21.理查德•A•波斯納著,唐豫民譯,《法律之經濟分析》,台灣商務,民國78年7月二版。
    22.理查德•A•波斯納著,蘇力譯,《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初版,2002 年11月。
    23.陳聰富,《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
    24.陳聰富,《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
    25.黃右昌,《民法總則詮解》,著者自版,1960年。
    26.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年10月。
    27.曾淑瑜,《醫療‧法律‧倫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9月。
    28.熊秉元,《法學的經濟思維》,華藝學術出版社,2013年。
    29.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8月。
    30.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
    31.黛博拉‧史帕著,劉怡伶譯,《造人:生育科技的商業運作方式》,商周出版,2006年。

    專書論文

    1.范建得、胡均力、邱永和,〈自經濟分析之觀點論我國生物科技應有之財產法制〉,收錄於林子儀、蔡明誠主編,《基因科技與法律研討會論文集》,學林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
    2.林昀嫺,〈配子捐贈者身分之揭露或保密〉,收錄於吳全峰主編,《2011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雙年刊—健康、科學與人權》,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2012年。
    3.陳仲嶙,〈美國法下人體組織研究法律關係之權利基礎:以Moore案法院意見之澄清與駁斥為起點〉,收錄於洪德欽主編,《歐盟與美國生物科技政策》,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2011年。
    4.黃明陽,〈消保法產品責任之法制研究〉,收錄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編,《消費者保護研究第18輯》,行政院,民國102年12月。
    5.顏厥安,〈財產、人格,還是資訊?論人類基因的法律地位〉,收錄於林子儀、蔡明誠主編,《基因科技與法律研討會論文集》,學林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

    期刊論文

    1.王澤鑑,〈財產上損害賠償(二)---為新生命負責:人之尊嚴與 損害概念 Wrongful birth and Wrongful life〉,《月旦法學雜誌》第131 期,2006 年4 月,頁136-150。
    2.邱玟惠,〈人工生殖子女親子法制之檢討與修法建議〉,《臺大法學論叢》第38卷第3期,2009年9月,頁281-348。
    3.姜志俊,〈「消保法」與民法關於商品責任規範之比較〉,《空大學訊》第383期,民國96年8月,頁70-77。
    4.侯英冷,〈論人工生殖受術夫妻手術同意書之法律效果〉,《成大法學》第2期,2002年6月,頁75-119。
    5.侯英泠,〈「計畫外生命」與「計畫外生育」之民事上賠償責任之爭議〉,《成大法學》第4期,2002年12月,頁181-220。
    6.侯英冷,〈從「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檢視人工生殖法草案─檢視受術夫妻之條件與親子關係〉,《律師雜誌》第318期,2006年3月,頁16-29。
    7.陳忠五,〈產前遺傳診斷失誤的損害賠償責任─從「新光醫院唐氏症事件」論我國民事責任法的新課題〉,《台大法學論叢》第34卷第6期,2005年11月,頁107-260。
    8.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9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6期,2002年7月,頁31-62。
    9.詹森林,〈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與買賣價金之同時抗辯〉,《萬國法律》第42期,1988年12月,頁30-44。
    10.蔡維音,〈「擬似權利主體」之法律意涵—重新建構人類基因之法律定位〉,《成大法學》第2期,2001年12月,頁41-74。
    11.顏厥安,〈沒有臉龐的權利主體─由法理學檢討生物科技與人工生殖技術〉,《月旦法學雜誌》第2期,1995年6月,頁9-17。
    12.顏厥安,〈「財產、人格還是資訊?論人類基因法律地位」〉,《台大法學論叢》第31卷第1期,2002年1月,頁1-44。

    學位論文

    1.游彥城,〈以生殖為目的處分人類精卵法律問題之研究〉,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

    新聞媒體

    1.徐明義醫師(2010年5月23日),〈不孕症不等於不能懷孕 而是不易懷孕 〉,《聯合新聞網》,取自:
    http://mag.udn.com/mag/life/storypage.jsp?f_ART_ID=249355
    2.自由時報(2014年10月2日),〈要白娃給黑妞!精子銀行「搞烏龍」挨告〉,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120756/print

    網路資源

    1.台灣營養醫學推廣協會網站:
    http://www.nutraceutical.org.tw/epaper_201207.php
    2.財團法人台灣必安研究所,〈定經湯治療腎虛肝鬱型不孕症的臨床觀察 ─ (1) 〉,取自:
    http://www.brion.org.tw/article-2-content.php?FatherNo=1&LevelNo=&Seq=2551&LevelName=%E5%B0%88%E9%A1%8C%E5%A0%B1%E5%B0%8E
    3.林秀娟,〈人工生殖法規制定過程與倫理思考〉,《基督徒醫學倫理系列六》,取自:http://www.ccmm.org.tw/files/ethics06/6-13.pdf
    4.新竹送子鳥生殖機構網站:
    http://www.e-stork.com.tw/index.do
    5.聯生物科技公司BIONET網站:
    http://www.babybanks.com/2009/bionet/about_us.htm
    6.疾病資料庫:
    http://www.genes-at-taiwan.com.tw/genehelp/database/disease/AD_Polycystic_kidney_disease_940214.htm
    7.門診諮詢案例紀錄:
    http://www.genes-at-taiwan.com.tw/genehelp/database/case/record_38.htm
    8.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http://tapcpr.wordpress.com/%E8%8D%89%E6%A1%88%E5%85%A8%E6%96%87/

    英文文獻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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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GERAINT HOWELLS & THOMAS WILHELMSSON ET AL , EC CONSUMER LAW , (Aldershot : Dartmouth, 1997).

    期刊論文

    1.Daniel Linchey, A Cause of Action for "Wrongful Life" in California: Breech Birth or Abortion?, 12 GOLDEN G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 423 (1982).
    2.David Harnicher & Stephanie, Harnicher,v.University of Utah Medical Center : Fertility Treatment and the Duty of Care, 2 JOURNAL OF LAW & FAMILY STUDIES 63 (1998).
    3.Martha M. Ertman , What’s Wrong With A Parenthood Market ? A New and Improved Theory of Commodification , 82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1 (2003).
    4.Naomi R. Cahn , Parenthood , Genes , and Gametes : The Family Law and Trusts and Estates Perspectives , 32 UNIVERSITY OF MEMPHIS LAW REVIEW 563 (2002).
    5.Francis Sohn+, Note: Products Liability and the Fertility Industry: Overcoming Some Problems in "Wrongful Life", 44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S.145 (2011).

    網路資源

    1.The Sperm Bank of California:
    http://www.thespermbankofca.org/content/purchasing-program-donor-vials
    2.UC Davis MIND Institute:
    http://www.ucdmc.ucdavis.edu/mindinstitute/
    3.The Grio:
    http://thegrio.com/2014/10/01/white-woman-sues-black-sperm/
    4.http://scallywagandvagabond.com/2014/10/jennifer-cramblett-white-lesbian-mother-sues-sperm-bank-for-sending-black-donor/
    5.Marley-Vincent Lindsey in Uncategorized , Cramblett vs. Midwest Sperm Bank:
    http://mvlindsey.wordpress.com/2014/10/07/cramblett-vs-midwest-sperm-bank

    判決

    1.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v. Lungren, 16 Cal.4th 307 (1997).
    2.D.D. v. Idant Laboratories, 374 Fed.Appx. 319 (2010).
    3.Diane Emerson et al. v. Henry Magendantz, M.D., et al., 689 A.2d 409 (1997).
    4.Donovan v. Idant Laboratories, 625 F.Supp.2d 256 (2009).
    5.Johnson v. Superior Court, 80 Cal. App. 4th 1050 (2000).
    6.Johnson v. Superior Court, 101 Cal.App.4th 869 (2002).
    7.Keel v. Banach, 624 So.2d 1022 (Ala.1993).
    8.Paretta v. Med. Offices of Human Repro. Et al., 760 N.Y.S.2d 639 (2003).
    9.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10.Schirmer v. Mt. Auburn Obstetrics & Gynecologic Assoc., Inc., 108 Ohio St.3d 494 (Ohio,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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